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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四)(二)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2185
(四)强制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拒绝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依法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水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中断和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如果不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或者因行政处罚而暂停或终止服务,而是为了出于自身利益。中断服务条款的免责声明无效。
二、清算后平台可能面临的犯罪风险
(一)涉嫌非法经营者
法律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专卖或其他限制经营的项目;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取决于是否构成证券、期货、保险等非法经营罪。
从目前来看,数字馆藏的铸造方式有3种:批量创作、所有权划分、一件物品多次发行。目前,国内各类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件多期”。在这种模式下,同一个数字馆藏共享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合约地址,并以固定价格限量出售N份,虽然每个馆藏有不同的特点。哈希值或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相同的作品,数字藏品的非同质性被大大削弱。另外两种铸造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馆藏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和唯一性。
股权分割是金融产品和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如果平台将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划分为多人共有,同时设立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盈利预期,则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授权公开发行的非法金融活动。证券,涉嫌非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但发行代币、搭建数字馆藏二级交易平台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商业行为”。这两种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在下文详述。
(二)涉嫌非法集资
法律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七年,并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非法,即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业务的;信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③ 激励,即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在以上四项的基础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增加了“
1、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监管范围。一旦虚拟货币交易符合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解释》,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调查。
数字馆藏具有很强的数字财务隐蔽性。数字馆藏的铸造方式和发行方式直接决定了数字馆藏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如果平台未能按照“一物一体、可实物交付、享有产权”的原则铸造发行数字藏品,则存在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例如,在“一物多发”的模式下,数字馆藏发行越多,其非同质性特征越弱数字藏品,则数字馆藏与虚拟币无异,平台可能被认定为从事此时的虚拟货币。贸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符合“违法行为”。如果平台还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即“引诱”,诱导用户购买,则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代销定金,承诺产品回购/原价退款保障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以商品回购、存款、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并符合上述“四个特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一些数字化收藏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销售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馆藏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和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新买家的剩余货款将交付给原买家。甚至有平台承诺,如果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出售,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被平台回购。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监管机构认定该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以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NFTs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如果平台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为数字化集合交易、连续上市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存在“变相非法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数字馆藏的二次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严格限制馆藏流通。因此,平台可能通过提供存款和销售服务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此外,平台' 回购承诺和原价退还保障机制,实际上是保证还本付息的承诺,满足了“诱惑”。综上所述,平台通过提供代销、承诺商品回购、设置原价退还保护机制等方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上述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如果平台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虚假投资项目、虚假投资资格等欺诈行为数字藏品,也可能构成集资罪。欺诈罪。欺诈将在下面进一步发展。
(三)涉嫌诈骗案
法律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资诈骗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诈骗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关于防范以“元界”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重点指出了利用元界概念进行的四种非法集资或欺诈行为,包括:
1. 编造虚假元界投资项目,炒作元界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相关概念,虚假宣传高回报,借机吸收公款。
2. 在元界区块链游戏的旗帜下,通过兑换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诱导参与者进行投资,伺机滚钱逃跑。
3.意在炒作元界地产赚钱,制造抢购的假象,引诱入市囤积居奇。
4. 变相非法营利元界虚拟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若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抬高收藏品价格,进而以投资NFT的名义直接骗取用户资金、交易佣金等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明显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或欺诈。
(四) 涉嫌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按一定顺序分层,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诈骗他人的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责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具有四个特点:入场费、吸引人、高额返利、虚高商品价格。因此,如果数字收藏平台的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点,合法营销与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践中,涉及区块链组织和主导传销的犯罪数量相当可观。2020年底结束的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陈某等人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名义设立Plus Token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获得会员资格,并遵循一定的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构成组织领导罪传销活动。
数字馆藏的价格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其兑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更容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很多平台都采用邀请注册制。为了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他们会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收藏或其他福利。该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五)涉嫌洗钱或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法律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及其结果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前款所列犯罪所得和所得收益,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基金账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
(三)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账;
(四)资产跨境转移;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隐匿、转让、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的,处三年有期徒刑。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主要以联盟链为主,但仍有少数平台利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海外区块链技术对数字馆藏进行“上链”。接入公链后,理论上虚拟货币可以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抵押、兑换数字收藏。这意味着在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有人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数字馆藏,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馆藏洗钱的风险。此时,除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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